法律家暴聽書
⑴ 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
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:
四十六條:「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。國家採取措施,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「;
第五十八條:「違反本法規定,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」
2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:
第四十三條: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、調解。
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;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。
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人提出請求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。」
家庭暴力的責任
1、民事責任。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,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,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。
2、行政法律責任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,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、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。
3、刑事責任。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、虐待罪、故意傷害罪、故意殺人罪、侮辱罪等罪。
其中,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、捆綁、凍餓、強迫超體力勞動、限制自由等方式,從肉體、精神上摧殘、折磨,情節惡劣的,構成「虐待罪」,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者管制;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、死亡的,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,破壞其名譽,情節嚴重的,構成侮辱罪,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。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,構成故意傷害罪,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,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。
根據法律法規,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,同樣觸犯刑法,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。
⑵ 法律對家庭暴力該怎麼辦
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、捆綁、殘害、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的行為。只要是家庭成員採用了以上所述的手段,造成了傷害的後果,即構成家庭暴力。
⑶ 關於家暴法律有哪些
家庭暴力法律最新規定:
1、根據《婚姻法》第43條和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的規定,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,公安機關才能受理,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,公安機關不予處置。
2、《婚姻法》第43條第3款規定,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愛害人提出請求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」。
3、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第22條的規定:「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,尚不夠刑事處罰的,處15日以下拘留、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:
(一)歐打他人,造成輕微傷害的;
(二)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;
(三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四)虐待家庭成員,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;
(五)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、殘忍節目,摧殘身心健康的;
(七)隱匿、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、電報的。
⑷ 錄音怎麼算家暴的證據
錄音也算家暴證據,但是還需要提交其他的證據輔證才可以。
以下是給到的家暴收集證據建議:
1、涉及家庭暴力離婚案件,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,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。
2、受害婦女遭受暴力侵害後,及時、全面地收集、保存各種證據,包括:身上的傷痕、帶血的衣物、被打掉的牙齒、揪掉的頭發、撕破的衣服;施暴者的凶器如刀、針、鐵棍、木棒、石頭等。
3、平時注意保留書證、物證,如驗傷病歷記錄、警察筆錄、被破壞的衣物、對方使用的凶器等。
4、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、人民調解組織、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、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,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;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、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。
5、家庭暴力的特殊性,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,這種情況下,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,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。
6、未成年家庭成員也可作證,只是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證可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的傷害。
⑸ 法律對家庭暴力怎麼處理
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如下:
1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》四十六條: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。國家採取措施,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。
第五十八條:違反本法規定,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,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2、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》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、和睦的家庭環境,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。
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,禁止虐待、遺棄未成年人,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,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。
3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 第三條第二款:禁止重婚。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。禁止家庭暴力。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。
第三十二條: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准予離婚: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。
第四十三條: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、調解。
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,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,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;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。
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,受害人提出請求的,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四十五條:對重婚的,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,向人民法院自訴;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,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。
(5)法律家暴聽書擴展閱讀:
相關案例:
據不完全統計,在廣東省女子監獄,有55名服刑人員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,殺死丈夫或同居情人,被判重刑。她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,身體和心理都遭受雙重摺磨,常年生活在恐懼中;她們也是故意殺人、傷害的施害人,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。
翻閱55名女性服刑人員的資料,記者發現這一群體普遍文化水平低,有22人僅讀了小學,有9人是文盲。犯罪時的年齡集中於30~50歲,戶籍地絕大多數為農村,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,有四成僅讀了小學,另有9人文盲。
很多女性都是忍受了多年家暴,因某個事件的刺激而走向極端。女子監獄警官認為,忍耐和遷就並不能使婚姻苟延殘喘,在遭遇家暴時,要學會拿起法律的武器,保護自己。
「他在家,我和孩子換著睡覺,互相保護」
41歲的阿燕因雇兇殺死同居11年的男子阿俊,被判處無期徒刑,2017年11月到省女子監獄服刑。
阿燕對阿俊的第一印象不錯,「鄉下人,朴實老實」。待阿燕懷孕七八個月時,才發現自己被騙了,阿俊坐過牢,賭博、吸毒,還隱瞞了已婚的事實。「我當時就想和他分手,躲了起來。」阿燕說,阿俊以其父母兄妹的安全相威脅,逼其就範。
2008年,第二個孩子出生後,阿燕狠下心,「打算一個人帶著兩個孩子生活」。為將阿燕「綁」在身邊,阿俊開始打罵幼小的孩子,用孩子來控制阿燕。在這之後,只要阿俊在家,阿燕和孩子們夜裡都不敢睡覺,「兒子做作業,就讓我先睡,等他做完作業再叫醒我,我們換著睡,互相保護。」
10多年間,阿燕多次報警,「警察調解一下,阿俊會當著警察的面向我道歉。」阿燕一提分手,就會招致打罵,「他打我不厲害,知道我能忍著,他就打孩子,因為我最在乎孩子。」
2015年,阿燕把放暑假的孩子送到父母家躲一下,阿俊追到鄉下,逼著阿燕父親拿30萬元,說這樣就放阿燕走。「父親說沒有錢,他就拿出一瓶農葯,讓我父親喝下。」阿燕說,父親在醫院搶救了10多天,還是去世了。阿燕是家中最小的女兒,深受父母疼愛,她提到父親就淚流不止。誰知,不久後,阿俊威脅要殺了阿燕媽媽,以此逼迫阿燕和他結婚,阿燕徹底絕望,於是雇兇殺人。
但阿燕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。兩個孩子目前寄養在姐姐家,「我不甘心為了這種人坐牢,最難過的就是沒辦法照顧小孩,擔心他們沒書讀」。讀初一的兒子每周都給阿燕寫一封信,「兒子在信中說,媽媽不要怕孤單,我會陪著你。」有一次,孩子們畫了一幅畫,母子三人手拉手,對面是一棟房子。
「想到孩子和這樣的父親生活,太可憐了」
因無法忍受丈夫長期家庭暴力,阿蘭與16歲的二兒子預謀殺害丈夫,犯故意殺人罪,獲刑15年,2017年1月到廣東省女子監獄服刑。
1996年,阿蘭與阿亮相親認識,在父母的做主下阿蘭嫁了過去。新婚不久,阿蘭因不適應回娘家住了幾天,阿亮接她回來的路上一邊開車一邊打她,「全身青一塊紫一塊」。
這一次,家人出面帶阿蘭回家,阿亮道歉還寫了保證書,保證以後不打。父母又把阿蘭勸回了阿亮家。
毆打不僅沒有停止,反而變本加厲。「動不動就為一點小事打我。」阿蘭說,因為打得不重,她怕家裡人擔心,就沒有同家裡人講。而阿亮看她不敢和家裡人說,就打得越來越重。即使在懷孕期間,家暴也沒有停止過,「他不會打肚子,就打手腳,用巴掌打臉」。
「我不是嫁給他,我是賣給了他。」阿蘭告訴記者,阿亮限制她的自由,即使和女性朋友打電話聊天,阿亮也會生氣把手機摔壞,和鄰居說話被看見了會招致打罵。
阿亮不僅不做事,還有吸毒的惡習,被強制戒毒。「聽說爸爸要從戒毒所回來,6歲的兒子問我,為什麼不關久一點,為什麼這么快放出來。」阿蘭說,她想過一走了之,但是想到孩子們要和這樣的父親一起生活,太可憐了。
持續了20年的家暴,積攢了20年的怨恨,以剝奪對方生命、自己失去自由結束。
「很後悔,現在沒辦法和孩子在一起,還害了二兒子。」阿蘭流著淚說。
此前一直做夢,夢到被打,即使服刑後,阿蘭也常做這樣的夢。管教警官告訴記者,阿蘭積極改造,已有3個表揚,明年2月份就可以提請減刑。
遭遇家暴如何自我保護?
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《反家庭暴力法》規定,「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、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、居民委員會、村民委員會、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、反映或者求助。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、反映或者求助後,應當給予幫助、處理」。 受害人還可向公安機關求助。
「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,制止家庭暴力,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,協助受害人就醫、鑒定傷情;若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」 受害人還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,向法律援助機構尋求法律援助。
遭遇家庭暴力後要及時保存證據,包括證人證言、報警記錄、告誡書(公安機關出具,記錄實施家暴的事實陳述,以及不得再實施家暴的警告等)、驗傷報告(法醫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、病例等)、書證、視聽資料、悔過書(施暴者寫的保證書、懺悔書、承諾書)等。
心理治療幫家暴受害者恢復愛的能力
廣東省女子監獄針對家暴受害者受暴後的心理創傷,運用個體咨詢、團體心理輔導的形式,結合家庭治療、音樂治療、舞動治療等技術和方法幫助她們療愈創傷、恢復愛的能力,學會愛自己愛家人。
心理矯治辦公室的心理咨詢師告訴記者,以阿燕為例,她對父親的去世極度愧疚,認為是自己間接殺害了父親,阿燕入監以後出現抑鬱、失眠、焦慮的心理問題,有輕生的念頭。
心理咨詢師表示,對阿燕這種情況,要先引導她處理好過去的創傷以及對父親的內疚,才能緩解其內心痛苦直至祛除軀體化症狀,最後鼓勵阿燕勇敢面對現實,接受親人給予的關心與愛,獲取情感上的支撐和依賴,逐漸減輕負罪感。經過半年的教育矯治,阿燕的情緒、思想已較穩定。